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17日,某某物流公司与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口头达成一份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某某物流方需交保证金20万元,在联营期间还需交纳系统充值费等,另约定因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原因停止联营的,某某速运有限公司方无条件退还某某物流公司方所交的任何费用。口头协议达成后,某某物流公司依约向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和充值费。2019年12月18日,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突然发布与各联营商停止联营的通知,某某物流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协商,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当时承诺某某物流公司交的款项在2020年春节前付一半,2月份前付清。可是到今天某某物流公司也未收到被告任何款项,诉前向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催要仍未果。诉求:1、判决某某速运有限公司退还联营保证金200000元和充值费12000元,并支付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速运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某某物流公司与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口头联营协议,实际尚未履行,某某速运有限公司通知从12月18日起暂停联营,双方之间联营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某某物流公司要求某某速运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退还联营200000元保证金和充值费1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某某物流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充值费12000元,合计212000元;二、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物流公司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1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