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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1日 

        案件简介(案号:2020沪0113民初6105号):

       2019年8月16日9时30分许,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太路路口附近,被告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CXX**小型轿车,与原告黄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黄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某无责任。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94.4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14,400元(7,200元/月×2个月)、误工费41,055元(8,211元/月×5个月)、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4元,鉴定费2,180元、律师费6,000元

       处理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19,758.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黄某某鉴定费2,18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杨硕赔偿原告黄维钰律师费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