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案号:2020沪0104民初11057号):
2020年8月,郑某某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其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法律文书,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9月4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郑某某在拼多多APP购物平台开设名为“XXX涂料店”的网络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内容一致的标识的“(XXX)竹炭XXX(18L)”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侵害了权利商标的专用权,给某某投资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遂以郑某某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要求郑某某赔偿近20万元。郑某某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杜芳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在杜芳芳律师的反复磋商和辩论下,最终案件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结案。
律师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侵权事实成立,郑某某将面临至少10万的赔偿,杜芳芳律师仔细研究了对方的证据,结合对方当庭的举证情况和赔偿的依据,让对方同意了我方的发难,使得案件得以圆满结案(因具体细节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和调解方案,故不便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