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5月30日,张某某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XXX处,见吴某某及其朋友在大排档饮酒,遂趁其不备,将吴某某放在餐桌上的手包(价值729元)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0元),吴某某及其朋友立即起身追赶,后一同将张某某抓获,手包及现金均已发还被害人。
处理结果:
张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张某某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终张某某被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