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8年5月30日刘某1与刘某2因感情不和在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刘某3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分摊,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男方应于每月的2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女方账户,……”。但,离婚后,刘某2仅支付过36000元,之后便不再给付。况且,离婚后,女儿上学、看病的重大支出,刘某2从未支付过,所有教育费、医疗费均系刘某1承担。刘某1委托本团队律师代为起诉,要求刘某2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要求将女儿月抚养费增加至6000元。
律师点评:
杜芳芳律师认为,第一、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二、关于抚养费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刘某1与刘某2,已就离婚后抚养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离婚协议》应当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刘某2拖欠抚养费于法无据;离婚后,因小孩医疗、教育,刘某1支付了大额开支,已经远远超过原定的抚养费金额,刘某2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庭支持了我认可了我方的观点。